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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西班牙对F-气体征税步伐减缓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点击数: 字号:
编译:暖通空调 三石
  2014年1月,西班牙政府实施了F-气体税收制度,包括GWP值高于150的HFCs。随着时间推移,税收力度逐步提升,到2016年达到100%。但是,西班牙政府最近公布了一项2016国家总体预算修正案,并获得了议会通过。该修正案改变了最初实施的到明年提高F-气体税收达100%的计划。
  政府对相关措施进行了调整并指出,很多受到税收影响的F-气体目前并没有找到适合的替代品,同时他们效率较高,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西班牙和丹麦两国的F-气体税收水平比较
  紧随丹麦、挪威和斯洛文尼亚之后,西班牙出台了针对F-气体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计划到2016年达到100%的税收水平,其中过渡期间,2014年为33%,2015年为66%。
  税收金额以F-气体或其混合物(GWP值高于150)的GWP值为基础进行计算,每一类氟化物的GWP值乘以0.020的系数,最高为每公斤100,相当于丹麦F-气体税收的水平。
  税收并不包括设备第一次充灌制冷剂。另外,对于使用回收再生的F-气体,系数相应降低。如果将F-气体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回收和再生,则有可能获得减免或退税。
税收包括:
  在生产、进口(自第三方国家)或收购(自欧盟)之后首次销售或运输F-气体:
  HFCs的泄漏(根据其GWP值)。泄漏后第一次进行制冷剂充灌需要交税,但是如果充灌的制冷剂是回收的,并在设备报废后进行正确的废物处理后,所交税费可能会减免。
  需要交税的企业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和所有获得氟化温室气体的任何人。这包括转售、运输或使用这些气体的企业,如F-气体制造商、进口商(自第三国和欧盟境内)、F-气体的批发和零售商以及使用F-气体的终端用户(不包括新设备第一次充灌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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