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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月1日施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5日 点击数: 字号:
3月1日,《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根据规定,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具体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目前,山东省已有高层建筑2.11万座,其中公共建筑7362座,住宅建筑1.4万余座,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有326座,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列。

“高层建筑与一般建筑相比,火险隐患多、人员疏散难、火灾扑救难,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此,《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

为加强高层建筑应急逃生措施,《规定》要求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两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同时,鼓励设置高层建筑固定电动车充电点,充电点与存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标识;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